员工辞职、辞退(开除)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辞职、辞退及离职定义如下: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三条离职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是员工的义务
员工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节辞职第五条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第六条辞职程序:(一)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索要《员工离职单》,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然后交人力资源部;(二)人力资源部呈首席执行官审批;(三)人力资源部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四)申请人办理工作及物品移交手续;(五)人力资源部计算辞职者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六)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或首席执行官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七条辞职者自《员工离职单》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公司规定,正常工作
(一)辞职者自《员工离职单》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7天及以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二)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与部门主管请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