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迁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的“三电”迁改工程管理,规范和明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行为和职责,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电”迁改包括修—1—建铁路引起的路内外电力线路迁改;路内外通信、信号、有线广播、电视线路等迁改及有关设施的电磁防护(含邮电系统的通信机、线设备);无线设备的电磁防护改造;油、气管道、油库等设施的电磁防护;以及上述迁改所引起的相关改造和为保证施工工期而发生的上述设施的临时过渡迁改
第三条“三电”迁改是拆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部分迁改具有比较隐蔽的特点
要求“三电”迁改工程数量调查清楚,方案可行,施工及时
第四条参与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并与“三电”迁改有关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第五条“三电”迁改工程重要动迁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与—2—产权单位共同调查和拟定,并经监理单位、迁改工程辖区内指挥部建设指挥部审核,报公司筹备组审查确定
第六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应与迁改的产权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加强协调联系,结合公司筹备组编制的施工组织安排和相关标段工期要求,编制迁改实施计划上报公司筹备组批准后,及时完成迁改工作
第七条“三电”迁改承包单位要对现场的每个迁改工点的现状、迁改方案、数量等进行详细的记录,绘制迁改方案图,对迁改处所改前、改后的情况进行实地拍照,对迁改所涉及的影像资料、合同或协议、预算等均应妥善保管并长期保存
第八条“三电”迁改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对迁改方案、迁改费用与设计相比出入较大的处所,应将迁改方案、数量、迁改费用报监理和建设指挥—3—部确认,对“三电”迁改费用在50万及以上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工程,应将迁改方案、数量、迁改费用报铁路公司筹备组确认,必要时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设计单位、相关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三电”迁改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