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锡政办发〔2008〕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2008年1月)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经济结构,从源头上遏制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低效益、低产出企业的发展,积极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治理太湖水环境的要求并认真落实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和环保优先“八大”行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省政府2006年发布的《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由淘汰类、禁止类和鼓励类目录成
不属于淘汰类、禁止类和鼓励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淘汰类,即应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并禁止投资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类别
对淘汰类,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对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禁止类,即禁止新建、扩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利于改善环境和节约资源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