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协议纠纷【篇一:起诉状--居间协议纠纷】起诉状原告:*******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络电话:被告一:**,女,19**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联络电话:******被告二:**,男,**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地址:********************路1号,联络电话:*********诉讼祈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及逾期履行滞纳金(暂计至1月5日为****元),两项暂合计为*****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房地产居间服务企业。被告一因房屋发售需要委托原告居间销售其名下址于福建省*********的房产,原告接受委托后,经原告居间简介,被告一与案外人****于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一将上述房产以200万元价格发售给案外人黄世阳,并于收到购房款全款当日交付房屋。签订该协议后,被告一与原告就居间简介费用进行了确认,承诺如原告推荐客户完毕上述房产的发售,则被告一应于交房当日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元;如无端延期,则原告有权按日万分之五的原则向被告追收滞纳金。现被告与案外人于年月日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但中介服务费却一直拒绝支付。基于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原告认为,被告通过原告的居间服务成功获取购房人信息,并经原告简介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完毕房屋交易,即应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被告的恶意拖欠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特诉诸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2日月【篇二:居间协议纠纷案例指导】【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企业诉陶德华居间协议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协议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有关严禁买方运用中介企业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企业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合法有效。不过,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种中介企业挂牌发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合法途径获得相似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企业促成房屋买卖协议成立,其行为并没有运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企业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企业(简称中原企业)诉称:被告陶德华运用中原企业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协议,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祈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企业违约金1.65万元。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企业发售房屋,中原企业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运用中原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查明:下六个月,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企业挂牌销售涉案房屋。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企业(简称某房地产顾问企业)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企业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公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接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运用中原企业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企业而与第三方到达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到达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企业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企业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企业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企业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企业支付佣金1.38万元。【裁判成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6月23日作出()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