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协议纠纷案例原告苏合攀,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租户,住郑州市金水区李镇庙李村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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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兵,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创明珠花园10栋B-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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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建平,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3栋1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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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飞虎,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合攀诉被告李国兵、刘建平租赁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3月16日受理后,依法构成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爱武、张京江参与的合议庭
并于5月2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合攀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炜、贺杨勇,被告李国兵的委托代理人肖山红,被告刘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黄飞虎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告苏合攀诉称:7月27日,被告李国兵、刘建平以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将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办事处提高街株字第00160574号房产中的一处商铺租赁给原告
现由于两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祈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所收取的门面租金151200元,押金10000元,装修费25000元,并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39916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祈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