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一)公路建筑控制区;(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