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第一节概述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区别:支付结算:企业以及个人之间通过银行进行的资金往来;资金结算:银行之间把支付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资金进行结清划拨
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必须使用按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结算种类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其他结算方式汇票、支票、本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电子支付等补充:异地结算同城结算本票商业汇票、信用卡、委托收款、支票同城异地通用结算银行汇票、汇兑、托收承付25/2/68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目前适用于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2、单位、个人、银行应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或虚构签章变造: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改变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盖章单位、银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