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司规章制度2008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为更好地完善公司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明确员工的义务,根据劳动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员工指深圳市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和转正后的员工
第二章员工招聘、录用与培训第一条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二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
第三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原件验证后返还):一、与前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五、一寸半身免冠照片
六、公司认为其它必要提供的证件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录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等不适宜工作的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使用假证件者
八、曾被本公司开除或在本公司擅自离职者
九、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其它经公司认定不适合者等
第五条符合公司基本录用条件的可先进行试工,试工过关的开始试用,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决定
试用期间表现特优者,经直属主管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可缩短试用时间,但最少不得少于原试用期的1/2(有经验且表现良好的可视情况而定)
第六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能力达不到要求或无故旷工者,有伪造证书或学历的,或有其他欺诈情节进场的,公司可随时停止对其试用,予以辞退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七条员工录用并被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八条员工被录用后,公司会安排专人对新员工组织各项工作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