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所指资金管理包括公司及下属单位在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中形成的所有资金收入、支出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华世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管理货币资金,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保管、登记、统计业务
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章库存现金的管理第五条库存现金的管理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下属单位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备用金)
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三天内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
第六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每日下班前结余现金必须放入保险箱
库存限额不足时可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申请从银行存款账户中提取
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第七条资金收入管理(一)现金收入管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现金收入
现金收入必须在取得当日由出纳员送存指定银行帐户内,当日送存有困难的应妥善安保措施,并于次日送存
大额现金收入执行报告制度
出纳员应报告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负责人
大额现金收取出纳员可采取与客户共同护送存入指定银行帐户的方法,共同护送不便的时,由公司或下属单位组织专人护送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内
公司、下属单位的现金收入公司统一规定不得坐支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现金收入的资金性质、用途,开立指定银行存款帐户;严禁任何下属单位、个人截留、转移、私设“小金库”
收取现金时,出纳员应逐张查验真伪
(二)转帐收入的管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转帐收入
财务管理及人员编制建全的,可由出纳员将有效转帐票据于取得当日送存指定银行帐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