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6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设施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并对各类停车设施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区交通、规划、城建、公安交警、公资办、财政等行政主管1部门及停车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
列入第六条定价范围的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须得到有管辖权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第六条以下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