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量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1有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三章森林采伐限额第五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
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
编限单位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私有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行业(公路、铁路、部队、城建等)、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木材生产计划第七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国有、集体、私有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之间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能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