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乐东黎族自来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和《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琼发改物价[2006]127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5—6月对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2012—2014年度供水成本项目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本次监审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2613号文》)的规定进行,我局依规定进行审核并形成乐东县供水定价成本审核结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成本监审项目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2012—2014年度供水定价成本。二、企业基本情况(一)概况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始建于1983年3月,原设计规模为0.5万吨/日。1990年6月成立自来水公司,现行政隶属县水务局。公司下辖三曲沟水厂,在册员工162人,内设综合事务部、管网建设管理部、经营服务部、生产技术部、水质检测室和客户服务中心。县城水厂位于县城中部昌化江南岸,供水原水取自昌化江,原水为地表水Ⅱ类。水厂目前二期扩建供水设计规模已达3.5万吨/日,供水范围已由城区向荣山农场及周边城郊农村延伸。总资产7710万元,供水主管网总长9.7万米,供水范围21平方公里,供水服务人口约5万人。2014年售水总量约448万吨,供水服务26541户,其中居民生活用水5773户、服务行业667户、特种行业和公共用水101户。水厂采用的处理工艺为:昌化江—静态混合器—网格反应池—斜管沉淀池—普通快滤池—清水池—综合泵房—城市管网。(二)生产经营情况2012-2014年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收入、成本、利润情况详见下表:1、供水收入年份年供水总量(万吨)年售水总量(万吨)漏损率%年销售收入(元)2012390.75324.3613.926,819,247.522013461.74386.9613.607,226,152.882014501.53447.148.459,953,5912、供水成本年份制水成本(元)输配成本(元)期间费用(元)总成本(元)20123,922,904.20925,190.671,761,766.196,609,861.0620133,888,532.211,166,126.411,821,745.806,876,404.4220144,760,088.971,527,702.962,887,254.749,175,046.673、供水利润年份所有者权益(元)主营业务净利润(元)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20121,503,061-88,085.17-0.0620131,500,144.56-2,916.44-0.00220141,622,181.20122,036.640.08三、成本监审依据(一)政策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通则》、《会计准则》等;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4、《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国家发改价格[2007]1219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6、《海南省城镇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琼发改物价[2005]2033号);7、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二)被监审单位提供的资料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提供2012—2014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四、成本监审的原则遵遁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五、成本监审的主要程序(一)拟定工作方案。按照文件精神,制定成本监审具体方案,启动成本监审程序。(二)初审阶段。对公司报送的成本等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资料不完整或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被监审单位按规定补充提供有关材料。(三)实地审核。根据监审工作实际需要,对供水企业进行实地审核,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与经营和成本相关的资料等。(四)征求意见。根据审核情况,起草了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并于2015年6月18日送达被监审单位,被监审单位反馈无异议。4(五)出具成本监审报告。与被监审企业就监审结论交换意见后,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六、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及审核方法(一)审核内容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乐东黎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2012—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