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银行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为加强ⅩⅩ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总分行、合肥中心支行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特制定《ⅩⅩ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一条短期再贷款包括头寸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
第二条短期再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
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国库券、ⅩⅩ银行融资券、ⅩⅩ银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短期再贷款的对象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称为借款人),其中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第四条短期再贷款划分为1年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三个期限档次
第五条发放短期再贷款应执行ⅩⅩ银行总行发布的对金融机构短期再贷款利率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规定审批发放的短期再贷款中,头寸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1-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可用于解决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短期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二)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应足额存放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借款人,应在申请贷款之前3个月内未发生透支行为;(三)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短期再贷款;(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出现临时性头寸不足,需要向人民银行申请短期头寸调剂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短期再贷款申请书》(见附表1),并加盖金融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并提供短期再贷款申请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近期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主要监管指标的执行情况;(二)借款人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