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小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业务合作协议2014年9月2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业务合作协议甲方:北京小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临66号顺事嘉业创业园C栋乙方:地址:甲方作为北京小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立足于高新技术领域,致力于互联网终端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乙方作为****,(例:致力于开发和推广移动终端数字多媒体图书及数字化教育应用软件。)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业务领域强强合作,联合开发互联网增值应用服务,共同促进智能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的丰富和产业链良性发展,特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原则1、双方将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互联网电视资讯类增值应用业务:进行战略合作。2、鉴于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是一项创新性强、跨行业融合的综合业务,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共同发展、公平对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3、双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发展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开发为契机,积极探索在其它业务领域的深度合作,实现双赢互利。4、在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开发合作开展过程中,双方将尊重对方品牌,彼此维护品牌形象,在合作基础上,共同提升双方品牌在公众中的影响力。5、双方的主要合作内容涉及到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的资源。6、甲乙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关于互联网增值应用业务管理的政策与规范,落实国家政策。第二条合作内容31、双方初期重点在互联网电视智能终端小米盒子以及其他智能终端基础上开展互联网电视增值应用电视产品合作,积极探索在移动互联网等多领域的合作模式。2、内容合作方面,乙方向甲方提供优质的增值应用内容,在甲方的智能终端业务平台上以双方认可的产品形态上线运营。其中乙方提供的内容,其具体上线形态主要以在甲方终端的应用商店体现形式为主。双方共享上述合作内容带来的收益,具体商务条款和运营模式另待双方以补充协议界定。3、合作推广方面,乙方同意并认可: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交应用内容内的形象、内容、图文等进行商店运营及品牌推广。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负责终端产品的交互设计,以及终端产品的软、硬件的开发与推广。2、甲方有权在获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乙方品牌进行终端产品的推广。3、甲方负责审核乙方产品功能,乙方产品如有更新,由甲方负责统一升级。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内容应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并且取得了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许可,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因乙方所提供内容引起的争议和/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对内容的质疑、投诉、起诉、警告等),乙方需提供甲方该内容的权属证明文件,并出面处理争议和/或纠纷。2、乙方应当提供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完整有效的授权文件。如乙方不能按照法律规定以及甲方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推广合作。乙方提供的权利文件应当作为本协议之合法有效的附件。2、基于用户体验的角度,甲方提出的终端接口需求,乙方应积极配合。如果需要全新开发的,乙方应积极推进并提供必要的协助。3、乙方保证产品更新时预先提供甲方更新说明。4第五条:知识产权约定1.甲乙双方保证对本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享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且保证上述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在先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发生一方因使用对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在先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提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使用方造成损害的,使用方有权向提供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及律师费用。乙方特此保证其具备合法资格从事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向甲方提供的授权产品及其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产品中所含的任何内容、元素、创意、程序、代码、算法、文字、图像、声音等)具有合法版权,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有任何违反上述保证的行为,全部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均不介入,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上述情况下,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