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概念:(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共同犯罪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有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有两层意思:一是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几个犯罪人相互明知,即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
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
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完成统一犯罪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共犯”:在刑法理论中,“共犯”一词一是作为与单独犯罪相对应的共同犯罪这一形态的简称;二是对实施共同犯罪之人即共犯人(者)的简称
后一种意义上讲的“共犯”一般又分为广义共犯和狭义共犯
广义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狭义共犯则仅指与共同正犯相对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关于共犯的属性,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素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两种观点
为了调和“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二者之间的矛盾,我国有学者于1980年代初提出了教唆犯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从属性”的观点,从而首创“教唆犯(共犯)二重性说”
1.共犯从属性说一般来讲,“共犯从属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