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京沈客专(阜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阜政〔2013〕1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户〔2011〕77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及《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阜新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41号)有关规定,借鉴邻市的相关标准,结合目前我市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1.征收红线内的土地、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和拆迁安置农民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有关规定执行(注: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会、辽宁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会参照细河区标准执行,详见表1)
2.青苗补偿标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有关精神,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评估价格补偿
二、房屋及地上、下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一)相关规定1.此次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有房照的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以实测面积为准,对实测面积超过房照面积10%以上部分,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80%补偿
地上、下建(构)筑物以实测数据为准
3.与有房照房屋同墙同脊或惟一住处的无照房屋,具备居住条件,且长期住人的,按房屋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
4.对需要宅基地重新建房的,由县区(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标准提供建房宅基地
5.对不需要宅基地自行安置的房屋拆迁户,经拆迁户申请,报县区(管委会)批准后,每户按300平方米提供宅基地,地价按当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