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目录1范围2过度问题3术语定义
轻微伤4总则5程度分级
其他6附则7附录A8附录B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编辑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过度问题编辑损伤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前的,遵循从旧加从轻原则
其中,未经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鉴定时仍适用旧的标准
但如用新的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可采用新颁布的标准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未见明显错误的,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新的标准对自己有利提起重新鉴定的,不予受理
但对旧标准使用提出质疑,经依法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旧的标准委托重新鉴定
技术部门应对目前审理案件涉及损伤鉴定标准使用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意见
[1]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术语定义编辑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