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一、总则1、为实现***工程目标,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对本工程质量的要求,特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各有关建设(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执行
3、本办法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二、编制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7、《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8、《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2009)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管理内容与方法(一)基本规定1、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管理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调试)合同、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