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转学制度一、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到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并注销其学籍。二、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出现跨区就读,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由转出学校发出的“转学联系单”(附式样),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两证”到户口迁入地区的教育局联系、盖章。取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新迁入区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未经转入区教育局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户口未动,在外地读书,转回者,按户口所在学区相对就近办理转入手续。如发现有曲线转学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退回原校。三、有《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述“两证不统一,人户分离”六种情况之一的转学者,经查验有关证明后,视为正常转学者予以接收。四、凡属于正常转学者,转入或转出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和转出。对特殊原因造成的转学,确需照顾者,区县(市)教育局应予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区县(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各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五、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1、城区区内公办初中之间不得转学。2、民办公助学校不接收转学学生。3、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4、学生在休学期间及假期不办理转学手续。5、每学期期末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沈阳市第七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