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委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考勤纪律与规范第四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遵守考勤纪律
(一)党政干部、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实行坐班制度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
(三)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着装整洁
第三章各类假期及待遇第五条事假(一)教职工处理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
(二)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三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
事假期满,因故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三)归侨、侨眷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
如因故确需续假,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停发工资;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事假待遇1、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事假期间,教职工仍可享受学校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六条病假(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请病假
1(二)教职工请病假必须持(凭)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