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挂失支取,银行承担兑付存款责任【案情】×××是个生意人,20xx年3月,他将28000元货款存在某银行,该银行向×××出具了存单
20xx年1月15日,×××去银行兑付时,工作人员告知×××,称该款已于20xx年12月被他人以挂失支取的方式拿走,并将×××的存单没收
为此,×××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某银行支付存款
某银行辩称:×××在本银行存款属实,但存款被挂失领走,银行本身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分歧】本案的焦点是存款被冒领的,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处理时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理由是:某银行与×××之间曾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但某银行于20xx年12月将×××的存单没收,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终止
×××不持有存单,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仍存在合同关系,故其要求某银行兑付存款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评析】从该案的案情来看,×××在某银行的存款事实是无争议的;×××的存款在某银行被他人挂失领走也是无异议的
×××起诉的理由就是他人的挂失领款行为对其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并非其授权他人领款
而某银行辩称认为其对该笔存款的挂失提取操作程序合法,无过错,故不应再承担兑付的责任
因此,本案的关键即在于某银行对该笔存款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予以挂失提取的行为是否对×××产生效力
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都对银行在办理挂失提起业务时的高度注意和严格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当然也不可否认银行在进行审查时存在一定的难度
但是,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均明确规定了在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经营者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安全的服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作为储蓄合同的双方,银行应属于经营者(提供服务者),储户应属于消费者(接受服务者),所以银行对储户的存款负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