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2012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热力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负责、安全运行、协调发展、稳定供应、全面保障、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供热设施
城市供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热力工程应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