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事假工资扣除=请假天数×【月应发工资(含预发年终效益奖)/月标准工作日数】病假工资扣除=请假天数×【月应发工资(含预发年终效益奖)/月标准工作日数】×40%第八条年度内病假累计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天数按医疗期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员工晚婚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增加晚婚假12天
婚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再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第十条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差旅费自理)
第十一条婚丧假不影响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为98天
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原则上在预产期前15天起休假
产假期间不享受月度考核奖,不影响其他待遇
第十三条女员工流产假根据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单申请,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流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流产假42天
流产假期间不享受月度考核奖,不影响其他待遇
第十四条晚育的,公司男方员工可享受七天产后护理假,期间不影响薪酬待遇
产假、流产假、产后护理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有哺乳期婴儿的女员工,公司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第十六条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在当天内合并使用
哺乳假上限6个月,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影响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值班、夜班
第十八条女员工请计划生育假需提供计生办相关资料,不影响薪酬待遇
透环假期一天,放环假期三天,结扎假期七天
第十九条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暂不实施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