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与应对赵小刚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商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提纲•一、为何要“营改增”及“营改增”进程•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四、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五、“营改增”对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影响•六、“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七、“营改增”对建筑业现有管理模式的影响•八、建筑企业采购报价评审的调整•九、“营改增”时的会计处理•十、“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的应对策略•题外篇:住建部对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建议2一、为何要“营改增”及“营改增”进程•为什么要进行“营改增”?•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营改增:•有利于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有利于完善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交叉混淆3案例导入•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与四川省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服税务处理决定案•(2000)广法行初字第1号4解析:•国税发[1993]154号: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5•国税函[2000]790号: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筑安装企业将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6思考:•因税法对建筑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工程建设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较为模糊,唯一明确的仅是施工现场预制构件不征收增值税,但无施工现场及预制构件的相关界定,到底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给税局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认定空间,也给纳税人带来巨大税务风险。•取消营业税,便于消除上述风险!7“营改增”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底)完成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即“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实务中简称“营改增”。8“营改增”进程•2011年11月1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同意,财税部门以财税[2011]110号文下发,此为“营改增”的纲领性政策。9•财税[2011]110号文中明确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在计税方式中明确提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10•同日,即2011年11月16日,财税部门下发财税[2011]111号文——“营改增”具体实施细则,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行业:•1个行业:交通运输业•6个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11““1+6营改增”地区试点日期:•2012年1月1日上海•2012年9月1日北京•2012年10月1日江苏、安徽•2012年11月1日福建、广东•2012年12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12•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举行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13•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再次指出,要积极推进重要领域改革,力争有实质性进展,财税改革要拿出方案,循序推进。•此次会议明确,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14•但是,因建筑业情况复杂,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未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而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背景:住建部在全国调研,专家组初步判断:建筑业如果“营改增”后,建筑业反而会明显增加税负,因此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测算情况和建议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