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消防验收标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建筑消防验收规范》、《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北京市施工现场消防工作标准》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商铺上柜应符合防火要求,应安装烟感探测器、温感探测器和易燃气体探测器等火灾探测器
施工时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同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
5m;2、探测器周围0
5m内,不应有遮挡物;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
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
5m;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注:本规定摘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三节.第2.3.1条
二、火灾湿式喷水自动灭火系统
商铺内部设置的湿式喷水自动灭火系统,其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5、易手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注:本规定摘自《火灾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1.3
三、安全疏散设施设备
(一)、安全疏散通道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主要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通道
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