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文件(89)财预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12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一节国库的组织机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
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
第二条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
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
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第四条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
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作
第二节国库的人员管理第五条各级国库均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原则上总库配备35至45人;分库一般配备5至13人;中心支库一般配备3至9人;支库一般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