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全市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通知与全市纠风和执法监察大会发言稿汇编全市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切实解决好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依据监察部、原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市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约谈的对象存在以下突出环境问题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环保局长:(一)辖区内连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二)辖区内环境质量严重超标且长期没有改善;(三)辖区内土、小企业泛滥且长期得不到解决;(四)连续发生群体性越级环境信访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五)存在其他突出环境问题且久拖不决
二、约谈的主要内容(一)向被约谈对象通报该县(市、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有关问责规定;(二)听取被约谈对象工作汇报;(三)向被约谈对象提出整改的目标要求和期限;(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三、约谈的程序(一)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负责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和环保局长进行约谈,提出约谈申请,确定约谈方案,报分管市长同意后,2天内完成约谈任务
需要市政府约谈的,由第1页共11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环保局提出约谈申请,确定约谈方案,报分管市长同意后,由分管市长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3天内完成约谈任务
(二)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向被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
四、约谈的记录约谈时,应对约谈内容制作约谈记录并存档
约谈记录应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内容等,并经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五、问责约谈后,被约谈县(市、区)要及时将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并上报书面反馈情况
限期整改完毕后,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府将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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