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背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9年12月26日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从1995年到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2474人次以及各代表团共提出修改《环保法》议案78件。25年来首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原《环保法》新《环保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共计七章七十条,原《环保法》共计六章四十七条。新环保法四大特点1.定位合理环境领域的基本法2.创新理念体现了近年来的主要创新理念,如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等3.完善制度增加了新制度,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生态补偿等,完善了老制度,如环评、区域限批等;4.强化责任增设了按日计罚、治安拘留等措施,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新环保法三大突破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重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新《环保法》十大亮点污染企业罚款按日计罚无上限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并建立多项环保制度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加强政府执法力度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扩大政府执法权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新环保法的重点内容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新环保法的重点内容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新环保法的主要内容案例一:辽宁省辽阳市对渗坑排放废水行为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28日,辽宁省环保厅与辽阳市环境监察局对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这家屠宰厂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屠宰生猪产生的废水。经查,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于2001年建成并投产。生产经营范围为生猪、骡、马、犬、驴等牲畜屠宰,生产设备有锅炉、褪毛池、吊挂等,每天宰杀猪18头左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这家企业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利用渗坑直接排放屠宰产生的废水。辽阳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当场对其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辽阳市环境监测站对这家屠宰厂废水进行检测,发现其废水中COD及氨氮均超标。二、处理处罚情况辽阳市环保局于2015年1月28日对这家屠宰厂进行立案调查,于2015年2月26日对这家屠宰厂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在完成治理任务前禁止生产。2015年2月27日,辽阳市环保局就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污染物一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辽阳市公安局移送,辽阳市公安局当场受理。辽阳市拘留所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对辽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小屯屠宰厂法人吴素芝进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5日。现已执行完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