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某某学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姓名:00000000000班级、学号:0000000000000系(部):经济管理系专业:会计电算化指导教师:000000000开题时间:2008-10-4完成时间:2009-10-122009年11月12日目录毕业设计任务书⋯⋯⋯⋯⋯⋯⋯⋯⋯⋯⋯⋯⋯⋯⋯⋯⋯⋯⋯1毕业设计成绩评定表⋯⋯⋯⋯⋯⋯⋯⋯⋯⋯⋯⋯⋯⋯⋯⋯⋯2答辩申请书⋯⋯⋯⋯⋯⋯⋯⋯⋯⋯⋯⋯⋯⋯⋯⋯⋯⋯⋯⋯3-5正文⋯⋯⋯⋯⋯⋯⋯⋯⋯⋯⋯⋯⋯⋯⋯⋯⋯⋯⋯⋯⋯⋯⋯6-20答辩委员会表决意见⋯⋯⋯⋯⋯⋯⋯⋯⋯⋯⋯⋯⋯⋯⋯⋯⋯21答辩过程记录表⋯⋯⋯⋯⋯⋯⋯⋯⋯⋯⋯⋯⋯⋯⋯⋯⋯⋯⋯221课题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一、课题(论文)提纲0.引言1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2破产清算组的职权和任务3现行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缺陷4现行破产清算组存在的弊病4.1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明显滞后4.2破产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受到挑战4.3清算组职、责不分,监督措施空泛化5完善破产清算组的几点设想5.1建立临时破产接管人制度5.2赋予债权人对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异议权5.3改变破产清算组成员的选任范围5.4强化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二、内容摘要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作为一种有效的配臵资源及调整产业布局的经济形式将会频繁出现。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企业破产案件不断增多,破产清算组工作是否得力,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本文就以破产清算组的几个法律问题作浅分析和探讨。三、参考文献2[1]姜发根、韦静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2]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汤维健,《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4]韩长印,《破产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问题》,《河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5]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00000摘要: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破产作为一种有效的配臵资源及调整产业布局的经济形式将会频繁出现。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企业破产案件不断增多,破产清算组工作是否得力,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也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本文就以破产清算组的几个法律问题作浅分析和探讨。关键词:企业破产;法律问题;清算组;缺陷;弊端0、引言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3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机构。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1、破产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我国的破产清算组类似于国外立法中的破产管理人,但就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内理论界众说不一。国内有关破产清算组地位的几种观点如下:特殊机构说。该说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及《破产法》的规定看,代理说、职务说及破产财团代表说均不能科学、准确地揭示我国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该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对外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内主持破产财产的处臵和分配,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清算法人机关说。该说认为,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清算法人,它以破产财产作为其具有法人资格的财产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独立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双重地位说。该说认为,破产清算组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人民法院选任的协助法院进行清算的执行组织,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和诉讼4主体,可以独立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在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诉讼中是一方当事人,其双重性质的地位是履行职务的客观需要。本文认为,破产清算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