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印刷公司(下列简称“公司")的权益,确保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和服务的质量,规范工程和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总公司招投标管理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本方法中的投标人是指响应公司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第四条本方法合用于印刷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总公司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资本的子公司、或虽不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资本,但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第二章招标范畴第五条下列范畴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的建筑安装工程;(二)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修缮、修理工程;(三)单批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涉及生产用原辅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福运用品等);(四)单批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五)总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涉及多个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审计、劳务、软件、保险等;(六)国家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它项目。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招标文献作为审计部门审计和财务部门付款的重要根据。第八条如果部分原辅材料、设备及其它项目虽属于第五条规定的范畴,但由于保密、安全或技术等因素确实不适宜招标,需经本单位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意,并报总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可在同意范畴内不进行招标,但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对于同一项目的持续性采购,经本单位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充足运用以往的招标成果,对信誉好、执行合同状况好的单位或产品,在市场价格变动不大的状况下,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延用。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印刷总公司招投标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定,公司应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方法,拟定招标项目范畴和招标方式,核准评标委员会名单、审核拟定中标人。人员由公司有关领导、负责项目的职能部门、财务、法律等部门人员构成。第十一条公司根据招投标工作的需要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招标过程中贯彻招标项目经费、申报招标项目、起草招标文献、按同意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拟定评标委员会名单、督促合同的订立及推行、组织对外投标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申报项目的主管及主办人员负责起草招标文献,招投标领导小组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员要认真推行职责,根据工作分工主动开展工作。第十二条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构成,组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组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方代表不得超出组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负责拟定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第四章招标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公司以招标公示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第十四条由申报项目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第十五条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状况,拟定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对重大项目或不含有编制招投标文献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有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非重大项目或含有编制招投标文献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能够自行办理招投标事宜。第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公布招标公示.招标公示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献的方法等事项。第十七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含有承当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