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印刷公司(下列简称“公司")的权益,确保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和服务的质量,规范工程和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总公司招投标管理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方法中的投标人是指响应公司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四条本方法合用于印刷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总公司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资本的子公司、或虽不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资本,但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招标范畴第五条下列范畴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的建筑安装工程;(二)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修缮、修理工程;(三)单批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涉及生产用原辅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福运用品等);(四)单批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五)总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涉及多个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审计、劳务、软件、保险等;(六)国家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招标文献作为审计部门审计和财务部门付款的重要根据
第八条如果部分原辅材料、设备及其它项目虽属于第五条规定的范畴,但由于保密、安全或技术等因素确实不适宜招标,需经本单位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意,并报总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可在同意范畴内不进行招标,但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同一项目的持续性采购,经本单位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充足运用以往的招标成果,对信誉好、执行合同状况好的单位或产品,在市场价格变动不大的状况下,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延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印刷总公司招投标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