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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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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3 9 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25〕289 号)、《教育部关于法律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5〕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占用和使用,单价原值在 10 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其中 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仪器设备。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及设备领用人的三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管理。各二级单位应有一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秘书,履行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职责。设备领用人作为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设备领用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一般是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第二章论证、验收和建账第四条单价或成套价格在 4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组织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批量采购价值达到 40 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前须参照大型仪器设备组织论证。具体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购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其中 1 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须设备处派人参加。4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的验收报告交设备处存档。进仪器设备的验收,需严格根据国家海关关于进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货到港 90 天内)完成。第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如涉及到进或大型仪器设备,需及时向设备处备案。凡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第七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后,方可进行财务报账。对于占用校内公共资源(房屋、土地、设施等)的仪器设备,在建账前还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凭相关证明办理固定资产建账。第八条仪器设备建账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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