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3 9 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25〕289 号)、《教育部关于法律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5〕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占用和使用,单价原值在 10 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其中 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及设备领用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管理
各二级单位应有一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秘书,履行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设备领用人作为仪器设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
设备领用人应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一般是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二章论证、验收和建账第四条单价或成套价格在 4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组织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
批量采购价值达到 40 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前须参照大型仪器设备组织论证
具体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购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其中 1 万元(含)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须设备处派人参加
4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的验收报告交设备处存档
进仪器设备的验收,需严格根据国家海关关于进设备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货到港 90 天内)完成
第六条对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