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为解决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初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对此问题进行明确
一、政策规定1
税法明确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有相应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多缴税款可以抵扣或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第七条“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规定,对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