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支出进项税如何抵扣——保险业“营改增”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本次保险业“营改增”中,对于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发生的理赔支出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问题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政策规定
近期,我不断接到一些汽车4S店的咨询电话,询问保险公司让4S店将出险汽车的修理费中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保险公司,这种情况也“营改增”前是没有出现的
考虑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企业4S店询问能否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将这部分修理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保险公司
说实话,听到这个问题我起先也是比较诧异的,随后我查询了近一段时间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营改增”的政策问答,注意到的确事出有因
因为有税务机关在“营改增”政策问答中认可财产保险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可能正是看到有这样的答复口径,保险公司从降低自身增值税税负的角度开始要求4S店将修理费专票开给保险公司
对于这个问题,个人认为4S店将修理费专票开给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一、不存在保险合同下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分析在不存在保险合同的前提大,单位(个人)的车辆如果发生了损失,到4S点进行汽车修理,单位(个人)与4S店之间存在汽车修理合同的法律关系
4S店向单位(个人)提供车辆修理服务,单位(个人)向4S店支付汽车修理款,4S店向其开具汽车修理增值税发票,如果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S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票,如果单位车辆是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抵扣进项税应该没有任何问题
二、存在保险合同下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分析在存在保险合同的关系下,单位(个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他们之间存在保险的法律关系
当单位(个人)车辆出险了,从保险公司理赔流程来看,首先是被保险人报案,通知保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
然后,仍然是单位(个人)到4S店进行车辆的修理,后期拿着4S店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