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的改制企业建账的会计处理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后,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验资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进行建账或调账
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和改制建账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探讨一下股份制改制企业后建立新账的会计处理问题
改制企业建立新账的一般会计处理改制后公司建立新账,应确定建账日
建立新账应以公司成立日作为建账日
考虑到与会计期间划分衔接,可将公司成立日最接近的月初或月末视同建账日
对于主发起人投入的净资产及相关的资产负债,首先应由原企业将审计调整和资产评估清查调整事项入账,编制建账日原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然后,按照与评估基准日剥离调整相同的口径编制公司建账日的模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该表的编制仍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
其中,可通过货币资金的调节,使剥离后的公司净资产等于原企业评估基准日评估前的净资产,即与评估报告中净资产清查调整后的账面值一致
如按协议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还应当加上期间的净利润
再按前述模拟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加减相应的评估增减值后确定净资产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入账金额,编制会计凭证,记入公司账内
其会计分录为:借记各资产项目,贷记各负债项目,同时按净资产中属于股本的部分贷记“股本”,按净资产中属于溢价的部分贷记“资本公积”
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由于原企业的经营活动,资产的形态和数额发生了变动,可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因此,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后,还应对评估基准日存在评估增减值、但至公司成立日已销售或处理的资产,结转其相应的评估增减值
结转评估增值部分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归主发起人)或“资本公积”(评估基准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间产生的净利润归新老股东共享),贷记相应的资产项目;评估减值作相反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