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用地政策分析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光伏、风电等用地进行了明确解释
一、对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未利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意见》明确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意见》规定,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光伏发电项目中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进行区分,对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未利用地转用等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对于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意见》规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如果项目占用了农用地,土地占用期间均无法进行农业活动,因此如果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占用了农用地,则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三大类一级类二级类农用地01耕地011水田012水浇地013旱地02园地021果园022茶园023其它园地03林地031有林地032灌木林地033其它林地04草地041天然牧草地042人工牧草地10交通用地104农村道路114坑塘水面117沟渠122设施农用地123田坎建设用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