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用语中的“其他”分析研究——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为例【摘要】刑法文本中有许多地方都使用了“其他”一词,例如“其他手段”、“其他方法”、“其他行为”,因此有人说正是因为刑法用语的不明确,导致刑法中很多罪名都成了“口袋罪”,使得刑法成为侵犯人民预测可能性和行为自由的“刽子手”
本文试图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为例,来说明刑法文本中的“其他”并不是毫无限制,立法者肆意妄为的产物,而是立法者深思熟虑,将“其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成果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绝大多数法律是事前法,立法者由于自身的前瞻性有限,而社会高速变化发展存在很多不可预测性,那么在实际的法律应用当中,正确解读“其他”,执法者才能恰当使用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能被更合理的运用
【关键词】其他明确性罪刑法定口袋罪非法集资引言刑法条文是以语言为载体来表达一定立法意图的
因而,刑法用语对于理解刑法条文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用语严谨而规范不仅是刑法垂范久远的形式要求,更是刑法典价值和意蕴的体现
1现行刑法中诸如“或者其他”法律套语和弹性语言的使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刑法明确性下降,也使得司法人员在适用刑法过程中存在恣意擅断的情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这类语言的使用有其积极意义
由于立法技术的有限性,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刑法永远不能涵盖所有的犯罪现象,例举所有的犯罪手段
法律语言在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活动中,只能是类型化的舍企一些细节,加上法条用语会随语境和时空而产生流变性,这都会导致刑法规范必然呈现出一定的概括性
2并且为了达到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1刘林玲,《刑法中“或者其他”探微》[N],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6月第3期,第81页
2付立庆,《论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与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