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学校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本科)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程序框图评估委员会发出受理评估公告申请与受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理阶段自评评估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与审议阶通过段学校开展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未通过提出修改意见评估委员会审核自评报告视察通过自评报告与鉴定阶评估委员会派视察小组到学校学校对自评报告段实地视察并写出视察报告修改或补充评估委员会开会讨论并作出评估结论未通过评估通过评估有条件通过申诉与复学校提出申诉议阶复查段未通过通过裁决颁证保持与督期满以后察阶保持与督察段11评估程序与方法1
申请与受理1
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2)申请学校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在国家教育部备案;(3)申请学校从申请日起往前推算必须有连续三届或三届以上的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4)符合评估委员会受理评估的其它要求;(5)申请学校须在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交纳申请费
申请时间申请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学校应在当年7月10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为:(1)学校概况和申请评估专业所在院系简史和现状;(2)申请评估专业的创办和发展过程,办学实绩;(3)师资状况及有关在册教师简表;(4)教学条件和设施(教学用房、实验室、教学资料和设备器材等);(5)教学文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等)和教学管理;(6)教学经费
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所列内容应进行说明
申请审核与受理(1)评估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应在当年9月1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向申请学校发出受理通知,要求申请学校开展自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评报告;(2)评估委员会要求学校对申请报告进行补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资料,或需要派员到校核实时,学校均予以配合;(3)经审核认为尚不具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