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国家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活动
第二章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第五条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第六条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
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四)特别奖,已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在每个表1彰周期内继续无偿献血(献全血400ml或机采成分血)4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单位奖,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三)特别奖,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八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
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