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情形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情形项目部公章的效力及管理一、项目部公章的效力问题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实践中,有些建筑企业按施工项目分类,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按施工力量分类,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公章。由于项目部系建筑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在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场合,如何认定项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认定建筑企业项目部的公章,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建筑企业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部公章在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代表建筑企业。1、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至少可起到证明的作用。项目部公章被他人盗用或私刻、擅自使用。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2、上述情形之外,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如项目部购买某件商品或设备的消费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公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对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擅自使用公章,除非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该种情形下,项目部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报案记录、用章记录等,以备将来引起纠纷时使用。二、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项目部公章管理问题?对施工企业而言,刻制项目部公章容易,管理却难,项目部公章是项目部印章中的管理重点。可以说,鲜有施工企业没有因项目部公章管理问题而付出过代价的。一个工程施工完毕,甚至移交发包方后,有多少施工企业领导有这样一份自信:这个项目不会出现企业所不掌握的盖有项目部公章的债权文书?恐怕不会很多,现实中大量此方面的纠纷案件已可见一斑。有的施工企业因项目部公章管理问题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这令施工企业领导们心有余悸。本文梳理主要问题与应对建议,希望有利于施工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此方面风险。1项目部公章刻制审批监督不够有的施工企业在需要刻制项目部公章时,有关领导安排一个员工就去刻制了,刻制后即投入使用,没有相关刻制项目部公章的申请审批手续。存在的风险:1、项目部公章刻制数量、时间及刻制人员等无档案信息记录;2、无项目部公章刻制后投入使用的交接记录;33、无项目部公章投入使用的相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