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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与税务注销在刚刚结束的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上,不少学者、法官和管理人朋友在发言中、互动中以及中场休息时,都提及破产程序中的税务难题,其中最为关注的还是重整程序中的税收优惠以及清算终结后的税务注销两个问题
破界泰斗王欣新教授在其最新文集《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出版)中,对上述问题也表达了批评之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积极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款债权问题,要在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减免相应税款
目前要强调纠正一些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税收减免的消极拖延乃至抵制态度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的企业无力清偿所欠税款,这本是正常现象
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以税收债权未能得到清偿为由拒绝为破产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刁难破产程序的终结手续,并因此而影响了工商注销登记的办理
坦率地说,根据现行的税法体系,这两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然而,这主要是立法瑕疵导致,而非执法不作为
我们首先捋一捋现行规定
一、关于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定;同时根据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属于相对保留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
比如各种以条例规定的税种,均属于这种情况
不过,《立法法》修改之时,并未将税收优惠明确写入,这为法律位阶以下的行政法规提供了空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税收减免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