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留保险代位权制度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作为一种符合理性的行为模式已经植根于人们的观念和传统的法律制度构建之中
但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深刻变迁,尤其是经济的高速发展、权利观念的提升、保险业的普及和相对于人身保险的独特存在,学者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当然,积极维护这一制度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对保险代位权的存废问题的争议形成了一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
本文检取保险代位权争议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围绕有关学者提出的废止保险代位权的理由,对应当保留保险代位权的观点进行论证
1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废除保险代位权的观点可谓由来已久,不仅在中国现阶段引发了争论,在国外保险法及其理论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种声音也同样出现过,甚至已被一些国家的法律实践所援用
总体而言,废除保险代位权的理由认为在现实中保险代位权的效果不甚明显,积极作用微乎其微,保险代位权对于保险公司几乎没有价值等几方面,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认为保险代位权属于制度浪费坚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评价某一制度的好坏应看其是否会产生效益,而保险代位权的运行并不会产生效益
首先,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困难重重,代价很大
通常来说,诉讼是一种很不经济的行为,故“从社会的立场或潜在的原告或被告的立场来看,应避免打官司”
保险人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不仅要承担举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费用,还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人力、精力,使得侵权诉讼运行的成本几乎等于甚至超过侵权赔偿的数额
其次,即使保险人胜诉,但其代位权行使的效果还要受侵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的限制
再次,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代位权更没为其带来任何好处
保险人通过代位权获得的补偿与其因此而支付的营业费用相抵,对保险费及保险费率的影响微乎其微,况且将代位权获偿额引入保险费率计算公式,还会发生概率及求偿效果测定等技术上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