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分等标准本标准是三级医院建设和发展的标准,也是其水平和质量的评价依据
一、科室设置医院科室设置应与其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
职能科室的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业务科室应在区域性卫生规划的指导和综合性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专科建设,实行二级分科,突出专科优势
(一)临床科室1
一级专业科室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理疗科、康复科或老年病科、肿瘤科、家庭病床科、介入性放射科
二级专业分科(1)内科:分设消化、循环、呼吸、神经、血液、泌尿、内分泌等专业科室
(2)外科:分设腹外、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骨科、烧伤、整形外科等专业科室
(3)妇产科:分设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
(4)儿科:分设新生儿、儿内、儿外等专业科室
(5)其他:必设ICU病房(室)、CCU病房(室)
(二)医技科室及其他业务科室应设药剂科、影像诊断科、检验科、核医学科、营养科、病理科、物理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统计室、图书室、预防保健科
(三)重点专科1
全院应有2个以上重点专科
重点专科条件:(1)学科带头人具有主任医师职称;(2)专业水平居国内先进行列;(3)专业人才形成梯队;(4)具有20张以上床位,有开展本专业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配套设备(包括设备中心的有关设备)
二、人员结构医院应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
医师与护士比为12∶2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比为1357∶∶∶,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30%
临床营养师以上职称人员≥2人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1%
各一级科室和重点二级科室主任必须是主任医师,一般二级科室主任应为副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