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 695 号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发〔1986〕28 号文的通知,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主编的《选矿厂尾矿设施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ZBJ1-90,自 199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 年 12 月 30 日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使我国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达到妥善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第 1.0.3 条选矿厂必须有完善的尾矿设施,严禁尾矿排入江、河、湖、海。第 1.0.4 条 尾矿设施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 1.0.5 条 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企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尾矿库使用年限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合理时,应制定出分期建库规划,确保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 0.5~1 年,每期尾矿库的使用年限,小型选矿厂不宜少于 5 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宜少于 10 年;二、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有条件时可考虑造地还田和尾矿库闭库后复田;三、对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尾矿考虑综合利用的要求;四、采用符合国情、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五、充分回收利用尾矿澄清水,少向下游排放;六、供电的负荷等级与选矿厂一致;七、提交的最终设计文件中有专供厂矿生产管理使用的设计要点说明及有关的主要图纸。第 1.0.6 条 尾矿设施设计视其工程规模、设计阶段、项目组成和重要性等因素,应具有下列相应的基础资料:l l 选矿工艺资料;l l 尾矿量和尾矿的物理、化学性质资料;l l 尾矿浆的沉降和浓缩试验资料;l l 尾矿水水质分析和水处理试验资料;l l 尾矿水力输送试验或流变学试验资料;l l 尾矿土力学试验资料;l l 尾矿堆坝试验及渗流试验资料;l l 气象及水文资料;l l 尾矿库库区、坝址、排水构筑物沿线、筑坝材料场地和输送管槽线路等的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资料;l l 尾矿库上、下游居民区工农业经济调查资料;l l 尾矿库占用土地、房屋和其它设施拆迁及管道穿越铁路、公路、通航河流等的协议文件;l l 环保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