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一○年十二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0-12-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各类城市用地的规划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第六条(用地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 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 50%;(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兼容的,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性质
第七条(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或小于 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