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教育部2015 年 7 月 1 日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