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号报警装置联锁管理制度(试行)(WHNYLM/ZD-089-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生产系统的仪表联锁装置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仪表联锁装置的计划、安装、变更、维修、检验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所有仪表联锁装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供销部负责联锁材料的采购与审批,审核申报计划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材料的到货进度
第五条机电动力部负责组织联锁系统的专项检查、投运和使用情况,负责联锁系统的摘除、投运审批工作
第六条电气车间为全厂仪表联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仪表联锁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检定、变更等具体工作实施
第七条生产车间为联锁装置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使用、检查
第八条调度室负责生产系统各联锁装置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章分类第九条根据报警和联锁所对应的设备重要程度或装置工艺安全程度,将报警和联锁分为一级联锁和二级联锁两个级别
第十条一级联锁是指对安全、工艺、设备、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控制点(值)或信号
二级联锁是指对安全、工艺、设备、质量有一般影响的工序控制点(值)或信号
第四章采购第十一条仪表联锁装置和附件采购,由电气车间按照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经逐级审核批准后,报公司供销部采购
第五章安装2第十二条联锁装置和附件安装主要由机、电车间或设备厂家负责
第六章联锁装置的变更第十三条联锁装置变更包括增设、取消、设定、逻辑关系的修改
第十四条联锁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程序、原理等的变更)、取消时,应事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办理联锁变更审批手续,需经厂长审核,机电动力部、安健环部、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五条临时(一个月内)解除联锁保护,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办理联锁解锁审批单,经厂长、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焦化厂调度室备案,限期恢复
第十六条长期(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