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本村计划生育实行村民自治,已婚育龄夫妇必须遵守以下约定: 1、提倡晚婚晚育。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男女双方要进行婚前检查并到乡(镇)政府办领《结婚证》。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模范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树立新型婚育观,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风。 3、已婚育龄夫妇生育子女,必须符合《XX 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一孩的妇女必须年满 21 周岁,并持有乡计生办发放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凡符合生育二孩及以上生育条件的夫妇,由本人向村委会写出申请书,由村委会上报乡计生办,乡计生办报县人口局审批发证,做到持证取环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杜绝无证生育和非法生育。 4、生育子女后,本人要及时、准确地向村委会或村计划生育专职主任申报出生情况,生育一孩的妇女在 3 个月内落实放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夫妇,一方必须在 60 天内落实结扎手术。 5、已婚育龄夫妇要定期参加乡村组组织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优先优惠政策等知识培训,每季度及时参加乡上组织的环孕情服务,并接受产后、术后随访服务。 6、打算离开居住地 30 日以上的流出育龄人口必须到乡计生办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出管理对象计划生育合同》规定,定期在流入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按季进行环孕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有效环孕检证明。 7、落实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委会与每对已婚育龄夫妇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村委会要为村民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相关服务。 8、对农村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领证户”、第 1 页 共 8 页“二女结扎户”和“计划生育贫困户”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县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在以工代赈、少生快富、异地搬迁、农村低保、合作医疗等普惠政策中,优先安排“两户”并按政策予以优惠。 9、本公约由村民大会通过,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和全体村民共同监督遵守。不履行本公约各条约定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定的《计划生育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罚。 第二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