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办〔2011〕115 号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一、原 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 的规定执行。表 3—8 平台绿化折算表平 台 与 基 地 地 面 的 高 差折算系数≤1.51.0>1.5 且≤18.0(城市综合体项目作为公共平台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原则上0.60二、原 5.3 条款修改为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为 6 米。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 16 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 5.3(1)项中 的 Lx≥0.7Hs 相 应 修 改 为 Lx≥0.5Hs 、 5.3(2) 项 中 的Ly≥0.7Hp 相应修改为 Ly≥0.5Hp)。三、原 5.19 条款修改为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 5.2-5.16 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 5.18 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 5.2-5.16 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 5.18 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四、原 5.24 条款修改为 :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 5.23 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 30 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 米起计),增加退缩 0.5 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 5.23 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 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超高层建筑的退让应综合考虑交通影响评价专项研究及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专题研究。五、原 5.39 条款修改为 :疏散楼梯应按计算层数设置,电梯数量按停靠站数设置。住宅建筑一律按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