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部 文 件教基一[2009]12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附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
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
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第四条 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 1 学年以上
第六条 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