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注意事項依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等事項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但信託業所募集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依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應向證券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者,除本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證券主管機關所制訂之相關規定
第三條本注意事項所稱「廣告」係指利用下列方式為宣傳: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廣告稿、信函、電子郵件、投資說明書、公開說明書
三、電視、電話、廣播、網際網路、電子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
四、海報、看板或其他形式之宣傳
本注意事項所稱「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期貨交易法第三條所定義之期貨商品以及其他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或該等商品所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第二章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第四條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所為之行銷廣告、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並應遵守下列規定:第1頁一、不得對於共同信託基金之未來狀況或表現做任何預測或影射,但對於共同信託基金所投資之市場經濟、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及經濟趨勢之預測,不在此限
二、不得使用「擔保」、「保證」、「安全」、「無風險」、或任何其他獲益之承諾等語詞
三、不得藉經主管機關核准共同信託基金之募集,作為基金相關事項或受益證券價值之保證
四、不得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共同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進行其他行銷活動
第五條信託業對於共同信託基金之所有廣告內容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載有與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或發行計畫書內容不符之文字或設計
二、不得採用可能貶低整個行業聲譽,或誇大過去之業績,或攻訐同業之宣傳
三、不得以捐贈銷售佣金、促銷費用、或受託